因交通事故去世的邓某,其女儿陈某获赔超过32万元,向邓某的一名继子返还2万元后,实际占有30.3万元。邓某的另外两名继子指出陈某已被收养,不具备法定近亲属身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款项。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于上月作出一审裁决,认为所有人均为死者的法定近亲属,最终判决陈某需向两位继子返还14.6万元。
经审理得知,邓某与胡某1990年前结婚,胡某的两个儿子从小与邓某共同生活,由其抚养。2010年胡某去世,邓某父母早已去世,夫妻俩没有其他子女。陈某原姓邓,1988年前被陈某乙接走并改名为陈某,生活性质被描述为寄养。
在交通事故后,陈某以女儿身份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最终获赔32万余元。陈某与邓某关系密切,负责其丧葬事务。法院认定王某甲、王某乙因与邓某共同生活、接受抚养,属于法定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球友会
对于陈某所称的继子未尽赡养义务的抗辩,法院认为继子女的身份与成年后赡养义务无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与陈某乙之间无事实收养关系,陈某仍是邓某的法定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赖于法定近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程度与经济依赖程度,最终法院判定陈某占40%,而两位继子共同享有60%。因陈某负担了相应的丧葬费用,需在赔偿金中扣除其合理支出。法院最终判定可分配的赔偿金为27.8万,除去已返还的2万元后,陈某尚需返还14.6万元。
遂法院作出判决,陈某需向王某甲、王某乙返还14.6万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 球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