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在一家企业做“储备站长”两年,工作岗位下辖五名员工。离职时他主张自己日工作12小时、每月出勤26天,要求公司支付约42.9万元加班费并认定被违法解除,请求经济补偿约2.95万元。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为由,认为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查明:公司确有向人社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但审批对象是“业务员”,葛某所任的储备站长并不在审批范围内;因此,针对葛某的不定时工时制约定未获人社部门审批,不能适用。法院同时认定,葛某只提供了打卡记录,缺乏证明具体加班事实、加班时长及相应工资计算依据的证据;在疫情期间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多劳多得”。关于社保问题,法院指出葛某在职期间并未向公司提出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异议,存在放任情形,难以认定达到可被视为被迫解除的严重程度。
最终判决:驳回葛某关于全部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请求,仅支持支付基本工资差额1,730.77元及律师费39.48元。 球友会
要点与启示 - 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人社部门依法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主体、岗位不符时,单位单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定时工时制不具法律效果。审批适用范围和程序有严格要求,不能随意混用岗位。 - 要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单位提出异议并保存相关证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存在放任,难以成立被迫解除。 - 主张加班费必须提供能证明实际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的证据。单纯打卡记录可能不足以证明具体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尤其需能说明每项工作或每单所耗时间以便计算报酬。
常见问答 1) 劳动合同写了不定时工时制,公司就不用付加班费吗? 回答:不是。不定时工作制需经人社部门审批且适用对象明确,未经审批或审批对象不包含你的岗位,单位不得据此免除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2) 公司社保未足额缴纳,我可以直接以此被迫解除并索赔吗? 回答:可以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但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若长期在职期间未主张,法院可能认定劳动者有放任,难以支持被迫解除的补偿请求。 球友会
3) 主张加班费要准备哪些证据? 回答:需要能证明实际加班事实、具体加班时长及计算加班工资所依据的基数或标准。仅有打卡记录通常不足以完整证明加班情况。
提醒:遇到类似争议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工作记录、任务量证明、绩效与奖金明细、社保缴纳凭证及向公司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有效举证。